我的同事开着我的车追尾了,然后他打电话给我来处理它。我赶到后,他对我说了一句对不起的话,然后说:我有紧急情况,不能在这里和你一起处理,不管怎样,车是你的,你需要在现场,我说,你开的!出了事,你就把它扔给我,有点说不出来!他说:就说是你开的,反正也不会扣分什么的,何必让我在这里浪费时间,关键是我有急事要处理,所以对不起了。

我真的很委屈!本来不关我的事。我很善良,所以我把车借给了你,给了你面子和人情,而且借车的时候,我说的很好,没想到出了事故,我把你应该承担的责任推给了我。我拍拍屁股走了,甚至翻脸无情,毫不犹豫地冒犯了我。我抓住他说:不,太不体面了,你一定要给我处理好。他说:我不会!我说,你看着总会吧!他的心态是什么?也许他认为他以后不会再问我借车了,或者他知道我不会再借给他了,所以冒犯我并不重要。

驾驶机动车发生追尾,我方全责,在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如果双方都愿意进行协商调解的,那么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处理。但是如果事故涉及到了人员伤亡,或者是双方对于责任存在争议的,就应该报警处理。其次,我方还需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可以找自己的保险公司解决。对于这种追尾的事故,我方除了要赔偿对方的维修费,还要赔偿对方误工费、交通费。

2.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若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若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主要责任方应先行垫付两车损失费用,手续准备齐备后再由保险公司报销。

法律主观:追尾事故的处理流程:(一)现场勘查。(二)责任认定。(三)处罚。(四)赔偿调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